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DVD、DV等)、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四)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名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門審批,以獲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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