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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ding)》 2012年12月31日 來源(yuan): 新(xin)華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chang)務委(wei)員會關(guan)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ding) (2012年(nian)12月(yue)28日(ri)第(di)十(shi)(shi)一屆(jie)全國(guo)人(ren)民代表(biao)大會(hui)(hui)常務委員(yuan)會(hui)(hui)第(di)三(san)十(shi)(shi)次會(hui)(hui)議(yi)通過) 為(wei)了保(bao)護網絡信息安(an)全,保(bao)障(zhang)公民、法人和(he)其他(ta)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an)全和(he)社會公共利益,特作如下決定(ding):
一、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ren)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ren)隱私(si)的電子信(xin)息。
任何組織和個(ge)人(ren)不得竊取(qu)或(huo)者(zhe)(zhe)以其他非法(fa)方式獲取(qu)公(gong)民個(ge)人(ren)電子信(xin)息,不得出售或(huo)者(zhe)(zhe)非法(fa)向他人(ren)提供公(gong)民個(ge)人(ren)電子信(xin)息。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 目的(de)(de)、方式(shi)和范圍,并(bing)經被收集者同意(yi),不(bu)得違反法(fa)律、法(fa)規的(de)(de)規定(ding)和雙(shuang)方的(de)(de)約(yue)定(ding)收集、使(shi)用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gong)者和其(qi)他企業事業單(dan)位收(shou)集(ji)、使用公民(min)個人(ren)電子(zi)信息,應當公開其(qi)收(shou)集(ji)、使用規(gui)則。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 或(huo)者(zhe)非法向他人提供(gong)。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 損(sun)、丟失。在(zai)發生(sheng)或者可能(neng)發生(sheng)信(xin)息泄露(lu)、毀損(sun)、丟失的情況時,應當(dang)立即采(cai)取補救措施(shi)。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 置措(cuo)施,保存(cun)有關(guan)記錄,并向有關(guan)主管部門報告。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 確認提(ti)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ti)供真實身份信息(xi)。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 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八、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 息或者(zhe)采取其他(ta)必(bi)要措(cuo)施予(yu)以(yi)制(zhi)止(zhi)。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 ,有(you)權向(xiang)有(you)關主管部門舉(ju)報(bao)、控(kong)告(gao)(gao);接到舉(ju)報(bao)、控(kong)告(gao)(gao)的部門應(ying)當(dang)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ke)以依法提(ti)起訴(su)訟。
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 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 合,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機(ji)關(guan)及其(qi)工作(zuo)人員(yuan)對在履行職責中(zhong)知悉的公民(min)個人電(dian)子信息應當予(yu)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gai)、毀(hui)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ta)人提供。
十一、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 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的,依法承擔(dan)民事(shi)責(ze)任。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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